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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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墾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代理人 陳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10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4月1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億達工程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墾通企業有限公司│102年10月30日│64,743元│ID0000000│││ 司曾文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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