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誠佳科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葉訓 訴訟代理人 許可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誠佳科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永康分│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103年8月25日│12,600元│YKA0000000││││司王葉訓│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