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
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嬿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 律師被告 李季樺 被告 李靜錦 被告 蔡兆豐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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