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4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