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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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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