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8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宇產業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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