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仲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文 等七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