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瑋鈞
吳振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瑋鈞於民國95年就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吳振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270,77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0年08月02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02月02日起未履約攤本息,餘欠
172,816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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