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6號聲請人 盧明燦 即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二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業務需要,該會捐助章程經民國108年12月20日召開之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2-11、13條所示部分,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080021434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簿、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3-53、71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12、14-15條,僅屬為遵循法令而作之文字修正、原條文條次之變更,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歧異、載明捐助章程修訂及施行程序,核與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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