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1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為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認不得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