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22日起至
124年7月21日止,共三十年,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聲請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費用、對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各種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一切費用之清償,並於94年7月25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7月21日簽立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5日起至101年7月25日止,共7年,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固定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74,507元、自9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歸戶查詢、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5年12月5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5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210│建│││184.48│10000分│││││││││││││之88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5│││││││││││5│鋼筋混凝│7│平│全部│共用部││1│2│新民街33號5│北市文化│鋼筋混凝│0│││││││││││0│土造、陽│‧│方││分:文│││1│樓│段210地│土造、5│‧│││││││││││‧│台│0│公││化段│││7││號│層│8│││││││││││8││1│尺││1223號│││││││2│││││││││││2│││││,權利│││││││││││││││││││││││範圍:│││││││││││││││││││││││1000分│││││││││││││││││││││││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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