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相對人即再審相對人 陳彥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正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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