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
家
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亡故退除役官兵鍾政岐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無非以: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本件亡故退除役官兵鍾政岐既設籍於新竹市○○路○段○○○號,依前揭辦法其遺產管理人應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則該確定裁定之聲請人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之家,顯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當可為再審之理由等詞為其論據。
二、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是故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縱有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再審理由,仍無許其聲請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66年台抗字第248號及67年台聲字第6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前以其為亡故退除役官兵鍾政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7號裁定准許確定,該公示催告裁定,屬非訟事件,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再審。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