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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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蘇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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