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 徐菡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最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