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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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複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 鳳翔 刊物,刊登字體大小為二十號字,內容為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次。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三商人壽鳳翔刊物刊登道歉啟示各一日,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二百萬零八百三十元,就上開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算,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追加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利益之主張可認為同一,於證據上有其共通性,並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一併解決爭議,請求之基礎事實可認為同一,則原告減縮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追加請求權基礎,參諸首揭規定,均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二人基於誹謗原告名譽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五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被告丙○○住處,利用被告丙○○所申請之中華電信ADSL撥接帳號上網,進入臺灣KISS情色網及臺灣映象館之情色網頁留言版,以原告姓名最後一個字「儀」或「儀儀」名義,連續張貼如附表所示徵求一夜情之文章,並以「直接」或「異字同音」方式附記足以識別原告身分之行動電話、住處電話號碼,具體指摘原告欲與不特定人為性行為,足以減損社會對原告之評價。㈡本件附表編號一、七、八、九、十、十一號之張貼時間,均係深夜或清晨,而被告乙○○在偵查中供承其前往被告丙○○住處上網時段均係中午前後,且未曾在被告丙○○家中過夜,核與被告丙○○於偵查中陳述相符,縱被告丙○○提供其住家樓下一樓作為業務員活動聚會場所,但與二樓共用一個出入口,非獨立門戶,且被告丙○○係有家室之人,尤以被告乙○○在公司配置有電腦可供使用,實無深夜待在被告丙○○家中之理,參以被告丙○○之妻 張海倫 於警詢時亦證稱業務員大約星期六、日早上八、九點到其住處,則被告乙○○不可能在星期六早上七點多使用被告丙○○家中電腦,又被告乙○○曾多次以電話聯絡原告替被告丙○○求情,被告丙○○亦曾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向原告請求原諒,足認上開半夜或清晨張貼之文章,係被告丙○○所為。㈢縱本件侵權行為皆為被告乙○○一人所為,然被告乙○○利用被告丙○○家中一樓電腦上網張貼文章,而被告丙○○亦自承家中一樓係供工作夥伴聚會或上課之用,被告乙○○亦在此利用電腦為其處理保險業務,被告乙○○則自承原告家中電話係從被告丙○○家中電腦資料中得知,則被告乙○○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雖非執行職務之行為,然衡其上網張貼之時間、處所,顯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並與執行職務之時間、處所有密切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二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㈣原告因本事件寢食難安,看精神科門診支出醫療費用八百三十元,且原告係大專畢業,未婚,母親係政風室主任,父親為國小教師,家世清白,家教嚴謹,被告所張貼之文章淫穢不堪,致他人對原告之社會評價低落,且被告除登載原告行動電話外,亦刊載原告住家及原告母親公務電話,造成原告家人同受其害,更加深原告愧咎感,對自我價值及對人信任均產生否定態度,造成適應社會障礙,故請求被告賠償二百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至被告丙○○提出原告所寄之色情郵件,辯稱原告不會因本案受傷害,然被告所侵害者是原告之姓名及名譽人格權,即他人對原告之社會評價,與原告本身是否能接受色情影片無關。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零八百三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三商人壽鳳翔刊物頭版刊登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各一日。㈢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辯稱:㈠原告所述受害事實,固然是由被告丙○○家中電腦所發出,但非被告丙○○所為,被告乙○○一再表示是其一人所為,其自白書已就本件犯罪動機、作法、如何取得文章等交代鉅細靡遺,對原告埋怨、羞愧之情溢於言表,字字流露真情,設未親身經歷,難以出現如此自白。被告丙○○原為原告主管,原告在公事上對被告丙○○雖有微詞,但被告丙○○認為此乃職場工作不可避免之結果,並未因此懷恨在心,況使用如此不入流手法傷害原告,對被告丙○○並無任何利益,縱然被告丙○○有心侵害原告名譽,至愚也不會使用自己的電腦。本件犯罪的電腦是置放被告丙○○家中一樓,被告丙○○身為保險主管,一樓當作屬下業務員活動場所,屬於半開放性空間,被告丙○○道與家人才有。㈡被告乙○○原受僱於被告丙○○,但因於九十一年七月間發現罹患癌症需長期接受治療,即於隔月離職,因此,被告丙○○與乙○○自九十一年八月起即無僱傭關係。如鈞院仍認有僱傭關係存在,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也僅限於被告乙○○因執行職務之行為致侵害他人權利,被告丙○○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乙○○誹謗原告之行為,係其個人私底下對原告行為不滿,才會利用休養時間上網侵害原告權利,顯與執行職務無關。又被告丙○○對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獲判無罪,該無罪判決仍為第一審判決,自應駁回原告就被告丙○○原來請求之部分。而原告另行追加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訴之追加,被告丙○○不同意,自應予以駁回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乙○○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其冒用原告名義上網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等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慰撫金之金額過高,其無力賠償,又本件冒用原告名義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均係其一人所為,被告丙○○並不知情,其於偵查中雖稱未於深夜在被告丙○○家中上網,係因不想讓人誤解其與被告丙○○有曖昧關係,且其確實未曾在被告丙○○家中過夜,只是比較晚回家而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均係從被告丙○○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十七樓之四住處之電腦,以被告丙○○所申請之中華電信ADSL帳號(用戶號碼:HN—00000000)撥接上網張貼,被告乙○○亦坦承侵害原告之名譽,並有臺灣KISS情色網與臺灣映象館網頁張貼文章、對應網頁原始檔資料(內含IP位址)、中華電信數據通信用戶資料附卷可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下稱警卷)第九至十六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下稱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第二六至六○、八八至九九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臺灣映象館回應討論區之主題,系統回應時間較實際時間快約十四小時等情屬實,製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一五號偵查卷(下稱第一八四一五號偵查卷)第八至十六頁}。
(二)被告二人之刑事責任部分,經本院刑事簡易庭審理後,認定被告二人犯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加重誹謗罪,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五五四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三月,被告二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本件犯罪行為係被告乙○○一人所為,被告丙○○未為本案犯行,故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丙○○無罪,被告乙○○部分則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加重誹謗罪,維持原刑度(該案業經檢察官上訴,尚未判決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民事卷第十一至十八、一二八至一三九頁)。
(三)原告分別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五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九日前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身心科看診,經診斷為適應障礙,支出醫療費用八百三十元,並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及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四紙為證(見本院附民卷第六頁,本院民事卷第三七至三九頁)。
五、依兩造前開主張及陳述觀之,本件爭執之要點,即在於:㈠被告丙○○是否與被告乙○○共同以原告名義刊登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㈡原告請求被告丙○○、乙○○二人連帶賠償二百萬零八百三十元及刊登道歉啟示,是否應予准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被告丙○○是否與被告乙○○共同以原告名義刊登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原告主張:附表編號一、七至十一之文章,張貼時間分別為深夜一點多或清晨
七、八點,被告乙○○不可能於此時段在被告丙○○家中上網,此部份文章顯係被告丙○○張貼等語,被告丙○○辯稱:其住家一樓當作屬下業務員活動場所,被告乙○○因此有機會使用其住家電腦上網等語,被告乙○○則陳稱:被告丙○○確實不知其利用住家電腦上網張貼本件一夜情文章,其通常在中午的時候上網張貼,也曾在半夜及清晨上網張貼等語。經查:
1、被告乙○○於本件刑事案件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自始至終一再堅稱係其一人冒用原告名義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被告丙○○並不知情等語(見警卷第
一、二頁,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第八二、八三、一○二頁,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七七、一一六、一六一、二七九頁,本院民事卷第三○、三一、九三、九四頁),況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尚為被告乙○○辯駁,指稱本件應係被告丙○○所為(見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第五、六二至六七頁),則倘若非被告乙○○所為,其自可附和原告之詞,脫免罪責,焉有堅詞承認而擔負全部民刑事責任之理。又被告乙○○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亦提出自白書一份(見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第一○四至一一七頁),說明其犯罪緣由、方式、對於原告之悔意及對於被告丙○○因此遭受不白之冤之歉意,核其所述尚屬合理而非捏造,且其於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時亦陳稱:被告丙○○要求其幫忙輔導原告,然其發現根本無法與原告溝通,看到原告覺得很討厭,想到之前有一位同事被張貼照片在色情網站,想造成原告困擾,因此利用被告丙○○住處電腦網路,上情色網站找尋一夜情之留言板與討論區,複製煽情文字略作修改,再把修改過之內容張貼上去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一三一、一三二頁),則被告乙○○因與原告無法溝通,對原告產生不滿情緒,確有對原告產生報復心態,而以原告名義張貼一夜情文章之動機。
2、又證人 曾子容 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公司)保險業務主管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稱:公司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平常上班是八點半,但主管都會提早到,伊是主管,所以七點半到,被告丙○○都比伊早到,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因公司有業績競爭比賽,所以該日依被告丙○○(業務經理)要求之既定行程,主管於早上七點半即須到公司上課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一四一、一四二頁),又依三商人壽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三)三法字第○三二號函檢送之簽到簿、電腦簽到記錄簿總表所示(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九七至一○四頁),被告丙○○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到公司上班簽到,是依證人曾子容之證述及上開簽到簿,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七時三十九分至七時四十六分,及附表標號十、十一所示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八時五分、八時七分之上網張貼色情時間,被告丙○○確有在公司上班、上課而無張貼之可能性,而證人曾子容雖為被告丙○○公司之職員,然被告丙○○現已離職,證人曾子容應無甘冒偽證罪風險而迴護被告丙○○之可能,其證言應堪採信,是被告丙○○辯稱其無張貼上開色情文章等情,洵堪採信。
3、參以本院刑事合議庭為求證被告丙○○及乙○○供述之可信性,勘驗被告丙○○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十七樓之四之處所及電腦設施,經勘驗結果:該處所十七樓及十八樓均有獨立出入口,內部有樓梯相通(屬樓中樓式樓梯),但設有門鎖分隔,十八樓為丙○○住家,十七樓則供員工活動使用,電腦置放於十七樓和室房間,另被告乙○○亦確能從該電腦點選原告之人事資料,其資料上確有顯示原告之年籍、住址及行動電話,與家中兩支市內電話號碼等情,有勘驗筆錄一份及現場相片五張附卷可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二○三至二○七頁),則被告丙○○辯稱:其下屬業務員活動使用,被告乙○○因而有機會使用其住家電腦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等語,及被告乙○○辯稱:其利用被告丙○○提供住家一樓供其休養之機會,從電腦資料夾找出原告基本資料,並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等語,均堪採信,因此,如附表所示之色情網頁文章,確有可能全屬被告乙○○一人所為。
4、原告雖指稱:被告乙○○於偵查及自白書中僅坦承在中午時候上網,未曾在被告丙○○家中過夜,可知其餘時段上網張貼之文章係被告丙○○所為,且被告乙○○一直替被告丙○○求情,可見被告丙○○亦有參與等語,並提出被告乙○○之自白書節本、原告與被告乙○○之電話錄音譯文各一份為證(見本院民事卷第六三至七五頁),惟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其以為警方只有查獲中午上網的三篇文章,所以供稱通常都在中午時候上網,且為免他人誤會其與被告丙○○有曖昧關係,因此不敢承認半夜亦曾上網,為被告丙○○求情,用意是希望原告可以撤回告訴,這樣就不會被人發現係其所為等語(見本院民事卷第三○、九三、九四頁),核與其於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時證稱:我以為檢察官是問說有無在被告丙○○家裡過夜,所以回答沒有,且之前警察查獲之文章都是早上和中午張貼的,因怕被判的更重,所以不敢把其他張貼的說出來等語相符(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卷第一三四頁),參以被告乙○○之自白書係記載:「那陣子的作息幾乎是如此,白天在公司,約中午就去他家休息,至於回家時間,記不得了」等語(見本院民事卷第六三頁),則其亦有可能於半夜仍留在被告丙○○家中上網,又被告乙○○與原告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之電話錄音譯文,被告乙○○於該電話中一直強調:「姿儀我跟你說為什麼會有很冤枉的原因,為什麼經理一開始不願意承認的原因,那根本就不是他做的,他真的覺得很莫名其妙」等語(見本院民事卷第六六頁),又被告乙○○係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始經警通知至警局作筆錄,足認其與原告通電話時,尚無人懷疑本案犯行係其所為,被告乙○○因懼怕其犯行經警查獲,要求原告撤銷對被告丙○○之告訴,其心理上應係出於不願連累被告丙○○,及懼怕因而查出係其所為而觸犯刑罰之原因,此為人之常情,被告乙○○上開陳述,應堪採認,自不得因此即認係迴護被告丙○○之詞。原告復指稱:被告乙○○罹患癌症,不可能有體力熬夜上網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為被告乙○○所否認,則原告上開所述純屬推測之詞,委不足採。
5、原告另指稱:被告丙○○之妻張海倫於警訊中供稱業務員於星期六、日早上
八、九點才來家裡聚會,因此被告乙○○不可能於星期六早上七點多之時段在被告丙○○家中上網等語,並提出證人張海倫之警訊筆錄為證(見本院民事卷第七六至七八頁),惟證人張海倫於警訊中係證述:「(問:業務員大約是何時段到你家?)禮拜六、日大約八、九點,平常時間也會來,我不能確定,因我本身也在學校上課」等語(見本院民事卷第七七頁),則尚難僅以證人 張海淪 於警訊中不確定之證述,即認被告乙○○不可能於星期六至被告丙○○家中上網。
6、綜右所陳,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均係被告乙○○一人所為,被告丙○○並不知情,亦未參與,洵堪認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丙○○、乙○○二人連帶賠償二百萬零八百三十元及刊登道歉啟示,是否應予准許?
1、關於被告丙○○部分:
⑴、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查被告丙○○並未參與上網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與被告乙○○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⑵、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①、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 黃某 所犯與何女相姦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參照。
②、查被告乙○○前往被告丙○○家裡之緣由,業於偵查中提出之自白書載
明:「四月初出院後,因為不是做完化療出院,所以我的身體狀況還算可以,所以我幾乎上班時間都會去公司,但也只限於上午的時間而已,該做的事情做完,也累了想回去休息了,那段時間有喜歡看的日劇,晚上沒看到時,中午就想看重播,但不想回去吵到仍在休息的室友,我知道謝經理家裡沒人在,所以詢問他可不可以去他家看電視,我在他這裡工作很久了,所以他是很信任我的,那時他家裡的鑰匙我是有的,還沒生病前有時在他家辦活動,我會先去做準備或是他忘了東西會叫我回去幫他拿,因此給了我一付鑰匙及磁卡。我這樣問了他,他也說反正他家在公司附近而已,去他家休息也好,若公司這邊有事需要幫忙,過來也比較近」等語(見第一三六六七號偵查卷第一○八、一○九頁),核與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乙○○到我家是休息並煮飯,因為她生病不能吃外食,她不是來工作的」等語相符(見本院民事卷第一二六頁),則被告乙○○前往被告丙○○住處係為休養而非工作,本件附表所示之張貼時間分別為深夜、清晨、或中午,均非上班時間,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被告乙○○利用被告丙○○住處電腦上網張貼一夜情文章,純屬其個人行為,顯與執行職務無關,尚難僅以被告乙○○係被告丙○○之助理,且從被告丙○○電腦取得原告基本資料上網張貼,即認被告丙○○應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與被告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2、關於被告乙○○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冒用原告名義,上網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具體指摘原告欲與不特定人為性行為,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示,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⑴、關於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乙○○侵害名譽之行為,因此寢食難安,看精神科門診支出醫療費用八百三十元,並提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及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四紙為證(見本院附民卷第六頁,本院民事卷第三七至三九頁),此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見本院民事卷第二九頁),應予准許。
⑵、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參照)。查兩造原為同事,被告乙○○因細故即為本件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寢食難安,適應社會障礙,原告精神上自感痛苦,其請求被告乙○○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查原告大專畢業,任職三商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被告乙○○專科畢業,前任職三商人壽公司保險助理,九十一年度有薪資二筆、利息二筆、競技二筆,共計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三元,另查無財產資料,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份附卷可佐(見本院民事卷第八三、八四頁)。本院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乙○○實際加害情形尚微、原告名譽影響非鉅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二百萬元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二十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⑶、關於刊登道歉啟示以回復名譽部分:
①、按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
及範圍自應斟酌侵害名譽之手段、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又被害人請求加害人為謝罪廣告時,法院應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現尚存在,以及被害人名譽可否經由謝罪廣告予以回復等各種情形決定之,並非所有名譽侵害,均得請求謝罪廣告,例如侵害名譽已歷相當時日,若為謝罪廣告,除重新喚起世人記憶外,別無作用,或損害甚為輕微,或加害人已為更正啟示,或被害人之清白已被報導而為眾所週知者,即無准予謝罪廣告之必要(見 曾隆興 所著,現代損害賠償法論,第三三四頁)。
②、查被告乙○○於九十二年四、五月間,以原告名字最後一個字「儀」
或「儀儀」之名義,附記原告之行動電話或家中電話號碼,於情色網頁留言版上刊登徵求一夜情文章,雖足以識別原告之身分,並造成原告困擾,惟迄今已一年半有餘,該留言版之資料不斷增加更新,已非不特定人均可點選觀看,若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等供不特定人均可觀看之報紙刊登道歉啟示,除重新喚起世人記憶外,別無作用,原告訴請被告乙○○於上開報紙刊登道歉啟示,尚非適當方法。
又原告與被告乙○○均為三商人壽公司同事,被告乙○○涉犯本件侵權行為,已為公司內部多數人員知悉,則被告乙○○有於三商人壽公司所發行之鳳翔刊物上,刊登道歉或更正啟示之必要,是原告主張被告乙○○應在三商人壽公司所發行之鳳翔刊物,刊登字體大小為二十號字,內容為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次,尚屬允當,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一夜情文章,均係被告乙○○一人所為,被告丙○○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且純屬被告乙○○個人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及僱用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被告乙○○冒用原告名義,上網張貼徵求一夜情文章,侵害原告名譽,其請求被告乙○○給付醫療費用、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示,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應給付二十萬零八百三十元(計算式:830+200000=20083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在三商人壽公司所發行之鳳翔刊物,刊登字體大小為二十號字,內容為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次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及請求被告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就金錢給付訴訟部分,係命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乙○○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慧珊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附件:
┌─────────────────────────────────────┐│道歉啟示:││道歉人三商美邦人壽助理乙○○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冒用甲○○小姐名義上網張貼││徵求一夜情文章,造成甲○○小姐名譽之損害,本人深感悔悟,特此表明歉意,並││期宥恕,不勝感激。││道歉人乙○○│└─────────────────────────────────────┘┌─────────────────────────────────────────────────────────────┐│附表:│├──┬───┬──────────┬──────────┬────────────┬───────────────────┤│編號│張貼人│網頁顯示張貼時間│相關IP之上網時間│文章顯示張貼時點與上揭I│張貼文章內容││││(網站)│(位址)│P上網時段比較││├──┼───┼──────────┼──────────┼────────────┼───────────────────┤│一│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想愛愛的小女子在家陪你打炮Call││││(星期五)│(星期五)│三小時二十八分後,係四月│零九伊二 靈武 貳二貳 妻爽 就不要你的錢││││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凌晨一時一分十五秒至│二十五日凌晨一時一分,於│││││(臺灣映象館)│凌晨一時二十九分九秒│上揭上網時段內。││││││間│││││││(218.172.152.192)│││├──┼───┼──────────┼──────────┼────────────┼───────────────────┤│二│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文章顯示張貼時點,於上揭│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五)│(星期五)│上網時段內。│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中午十二時四十一分│上午七時十六分四十二││我皮膚夠白,胸部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KISS情色網)│秒至下午五時二十八分││尋找無負擔一夜情,非援交…│││││十五秒││CalZ0000000000~儀~│││││(218.172.152.30)│││├──┼───┼──────────┼──────────┼────────────┼───────────────────┤│三│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於上揭│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五)││上網時段內。│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中午十二時四十七分│││我皮膚夠白,胸部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KISS情色網)│││尋找無負擔一夜情,非援交…│││││││Call凌酒醫惡靈武貳餓餓妻~儀~│├──┼───┼──────────┼──────────┼────────────┼───────────────────┤│四│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六)││三小時二十八分後,係四月│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凌晨二時二十一分││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三│我皮膚夠白,胸部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映象館)││分,於上揭上網時段內。│尋找無負擔一夜情,非援交…│││││││Call凌酒醫惡靈武貳餓餓妻~儀~│├──┼───┼──────────┼──────────┼────────────┼───────────────────┤│五│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六)││三小時二十八分後,係四月│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凌晨二時二十三分││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我皮膚夠白,胸部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映象館)││分,於上揭上網時段內。│尋找無負擔一夜情,非援交…│││││││Call凌酒醫惡靈武貳餓餓妻~儀~│├──┼───┼──────────┼──────────┼────────────┼───────────────────┤│六│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六)││三小時二十八分後,係四月│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凌晨二時二十七分││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九│我皮膚夠白,胸部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映象館)││分,於上揭上網時段內。│尋找無負擔一夜情,非援交…│││││││Call凌酒醫惡靈武貳餓餓妻~儀~│├──┼───┼──────────┼──────────┼────────────┼───────────────────┤│七│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文章顯示張貼時間,於上揭│最近心情不好,有人想搞學生嗎,我可以││││(星期六)│(星期六)│上網時段內。│陪你……││││上午七時三十九分│凌晨零時三十六分四十││我皮膚夠白胸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KISS情色網)│九秒至下午二時三十六││玲酒衣餓靈靈武餓餓漆~儀~│││││分二十秒│││││││(218.172.158.241)│││├──┼───┼──────────┼──────────┼────────────┼───────────────────┤│八│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間,於上揭│最近心情不好,有人想搞學生嗎,我可以││││(星期六)││上網時段內。│陪你……││││上午七時四十一分│││我皮膚白胸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KISS情色網)│││玲酒衣餓靈靈武餓餓漆~儀~│├──┼───┼──────────┼──────────┼────────────┼───────────────────┤│九│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間,於上揭│最近心情不好,所以出來玩││││(星期六)││上網時段內。│有人想搞女大學生嗎,我可以陪你……││││上午七時四十六分│││我皮膚夠白胸豐滿,保證非恐龍││││(臺灣KISS情色網)│││玲酒衣餓靈靈武餓餓漆~儀~│├──┼───┼──────────┼──────────┼────────────┼───────────────────┤│十│乙○○│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五)│(星期五)│三小時十五分,係五月一日│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晚間九時二十分│上午八時五分四十三秒│上午八時五分,於上揭上網│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至八時三十分四秒│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218.172.154.53)││,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零酒衣 俄伶 午餓餓餓妻晚上零妻 二山 吳巴依 │││││││溜溜……│├──┼───┼──────────┼──────────┼────────────┼───────────────────┤│十一│乙○○│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五)││三小時十五分,係五月一日│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晚間九時二十二分││上午八時七分,於上揭上網│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零酒衣 俄伶午 餓餓餓妻晚上零妻二山吳巴依│││││││溜溜……│├──┼───┼──────────┼──────────┼────────────┼───────────────────┤│十二│乙○○│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九十二年五月三日│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一)│(星期六)│三小時三十分後,係五月四│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凌晨一時十六分│上午八時四十八分五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六分,於│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二秒│上揭上網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至九十二年五月四日││,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星期日)││零酒衣俄伶午餓餓餓妻晚上零妻二山吳巴依│││││十二時三十分二十秒││溜溜……│││││(218.172.165.72)│││├──┼───┼──────────┼──────────┼────────────┼───────────────────┤│十三│乙○○│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一)││三小時三十分後,係五月四│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凌晨一時十七分││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七分,於│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上揭上網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零酒衣俄伶午餓餓餓妻晚上零妻二山吳巴依│││││││溜溜零妻二山 吳惡山 欺七│├──┼───┼──────────┼──────────┼────────────┼───────────────────┤│十四│乙○○│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一)││三小時三十分後,係五月四│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凌晨一時三十二分││日中午十二時二分,於上揭│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上網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零酒衣俄伶午餓餓餓妻晚上零妻二山吳巴依│││││││溜溜……│├──┼───┼──────────┼──────────┼────────────┼───────────────────┤│十五│乙○○│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同右│文章顯示張貼時點回溯約十│每次看著影片我都會跟著有反應很快就濕了││││(星期一)││三小時三十分後,係五月四│也會幻想劇情中的情節跟著流出來然後好想││││凌晨一時三十四分││日中午十二時四分,於上揭│被插入……喔~想要…有誰可以提供我更多││││(臺灣映象館)││上網時段內。│的影片呢!?我還要我還要愛愛且無負擔的│││││││,跟男朋友剛分手,不是援交,我要固定的│││││││零酒衣俄伶午餓餓餓妻晚上零妻二山吳巴依│││││││溜溜零妻二山吳惡山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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