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田祐溢 被告 周斯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周斯濰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田育銨 」之記載,應更正為「田祐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田育銨」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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