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承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暐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甫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