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譯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譯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譯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另於107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於106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後因(1)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4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7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中(1)至(4)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5)至(7)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6年4月26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5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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