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薛蓓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薛蓓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未記載│1,000,000元│AM0000000│107年4月25日││││司淡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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