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陳易白 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卅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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