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五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二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七ND0000000─三││壹│壹仟││├─┼───────────────┼──────────────┼────┼───┼────┼───┤│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六NX0000000─四││壹│肆佰壹拾││││││││貳││├─┼───────────────┼──────────────┼────┼───┼────┼───┤│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七NX0000000─六││壹│貳佰壹拾││││││││壹││├─┼───────────────┼──────────────┼────┼───┼────┼───┤│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七NX0000000─五││壹│陸佰玖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