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