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六號
聲請人好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昭平 代理人 黃寶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九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好康企業有限公司李│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肆萬捌仟肆佰貳拾│0000000││││昭平│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