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18號聲請人 傅建平 相對人 許京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京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金額壹拾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所附之附表其中一筆票面金額壹拾萬元之利息起算日未記載)
二、相對人許京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