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0號原告 李冠億 被告 何志宏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