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9號原告 陳仲佑 被告 陳義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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