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於訊問庭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院於96年4月19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而當庭諭知被告提出新台幣4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並已於當日具保後經釋放,聲請人既已停止羈押,其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