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聲請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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