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林姿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麥駿豪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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