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盧坤河 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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