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26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8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