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林俊成
被 告 楊叡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
午四時十分,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林俊成
被 告 楊叡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
午四時十分,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