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04號
原   告  趙殿鵬
被   告  邱恒禮
被   告  古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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