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89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黃任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姿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