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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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原告 蔡月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褚瑩姍 律師
羅開 律師
被告 陳宜涔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郭明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4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