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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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原告 蔡月女

李明鴻

李明宗

李明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褚瑩姍 律師

羅開 律師

被告 陳宜涔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郭明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4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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