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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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04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
被告 陳林佑
訴訟代理人 陳裕長
被告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宗德
被告 陳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59元【計算式:宜蘭縣○○市○○段000地號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占用面積(13.97+13.84+16.26)㎡=163,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