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聲請人 袁家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幼麵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提出民事撤回起訴聲請狀到院,稱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然聲請人之訴已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裁定駁回(該裁定見本院卷第59頁),無從撤回,其撤回不生效力,也無從依前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