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賴志楠 原名 賴志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柒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正卡人 潘素珍 前偕同債務人賴志楠(原名賴志男)為附卡人向案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定正附卡人間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案外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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