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燕苓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提出聲請人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 陳明 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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