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許元靜
被   告  李江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00元(
座落高雄市○○區○○○街○○號1樓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43,900
元,是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443,9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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