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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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且係由大陸地區遣返回國,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除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共犯謝國彬等人業經判決確定,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通緝,係由大陸地區遣返回國,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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