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