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7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