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王文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雖有繳納督促程序費用四十五元,惟被告於同年十月三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二十日內即同年十月十二日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蔡聰明~B法官蔡佳玲~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