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秋雯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秋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6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徒手竊取陳列於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新臺幣3,129元),得手後藏放於自行攜帶之側背包內,再持其他物品結帳後即離去。嗣因該店值班人員 李盈進 發覺有異,予以攔查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張秋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盈進於警詢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及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率爾竊取他人之物品,所為實非可取;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惟衡酌本件竊盜手段尚屬和平,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物品已由告訴代理人李盈進領回,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價值(新台幣)│├──┼─────────┼────┼───────┤│1│義美葡萄蒟蒻果凍│2包│174元│├──┼─────────┼────┼───────┤│2│ 哈瑞寶 水果Q軟糖│2包│217元│├──┼─────────┼────┼───────┤│3│哈瑞寶軟糖│1包│78元│││(家福迷你熊Q糖)│││├──┼─────────┼────┼───────┤│4│巧趣多KT黑巧克力│1包│98元│├──┼─────────┼────┼───────┤│5│特選無調味綜合堅果│1罐│599元│├──┼─────────┼────┼───────┤│6│桂格即沖即食大燕麥│1罐│119元│├──┼─────────┼────┼───────┤│7│木崗冷藏紅蛋│1盒│98元│├──┼─────────┼────┼───────┤│8│老夫子油雞腿│1包│220元│├──┼─────────┼────┼───────┤│9│虱目魚500-600g│1盒│89元│├──┼─────────┼────┼───────┤│10│七星鱸魚500-600g│1盒│85元│├──┼─────────┼────┼───────┤│11│南美白蝦│1盒│107元│├──┼─────────┼────┼───────┤│12│透抽20-50cm│1盒│205元│├──┼─────────┼────┼───────┤│13│履歷小黃瓜600g│1盒│45元│├──┼─────────┼────┼───────┤│14│櫻桃│1盒│270元│├──┼─────────┼────┼───────┤│15│日本金星蘋果│1盒│316元│├──┼─────────┼────┼───────┤│16│珍珠芭樂600g│1包│92元│├──┼─────────┼────┼───────┤│17│玉女番茄│2盒│258元│├──┼─────────┼────┼───────┤│18│棗子│1盒│59元│├──┴─────────┴────┼───────┤│合計│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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