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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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5號聲請人 張如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