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 曾泰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春玉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6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曾泰祥112年3月31日未載1,290,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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