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9號聲請人 王宏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訂頒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二點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股票發行公司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②本件掛失之股票原持有人為王謝坐,請釋明聲請人以自己名義單獨聲請公示催告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1年4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範要點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