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生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博 代理人 吳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乾輝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7月31日│65,484元│CD0000000│││公司 盧嬌豔 │行南都分行││││└──┴──────┴─────┴──────┴─────┴─────┘